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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瑞彬
2013-10-22 09:26:50
個人在中秋節前向貴公司訂購百靈罈21年、蘇格登18年、百富15年原酒、約翰走路18年白金限量款1公升裝、為何都不是代理商之商品,且貴公司在促銷時都沒有特別註明,實有欺瞞消費者之嫌,為此,可否請消基會仲裁!
洋酒城
2013-10-22 13:51:58

Dear  張先生:

感謝您對洋酒城的賜教,關於您對真品平行輸的疑問,請參考公平交易法網站:http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service/KS_F.aspx?faq_id=260http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oc/docDetail.aspx?uid=132&docid=167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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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真品平行輸入貨品僅係未經授權之真實貨品,而未必即屬劣品或膺品,與仿冒之構成要件不符,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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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,須視平行輸入者之行為,是否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為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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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已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,因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,故倘貿易商對於商品之內容、來源、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,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,即所謂故意「搭便車行為」,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「欺罔」或「顯失公平」行為。

 

相關條文: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

本公司的商品眾多,代理商及平行輸入的商品均有銷售,而平行輸入的商品均為合法進口,且台灣市面上流通的酒類亦有許多為真品平行輸入,部分高單價或特殊款酒類是由貿易商自行進口(如約翰走路18年白金限量款1公升裝)。平行輸入與代理商代理同酒齡、品牌之商品的差別只在於是否透過代理商進口,但可確保為同一酒廠出產。

本公司網站、DM上均有圖片、品名等標示,絕無欺瞞消費者之嫌,部分平行輸入之商品銷售,是為了提供消費者能有更便宜的選擇。

若是您對您購買的商品保有存疑,可提供該商品之產地證明或相關資料給您參閱。另外,為維護您的權益及我們以客為尊的服務品質,若您有需要更換為公司貨,我們可以為您服務,您只需付上些許的價差。

如有任何造成您困擾不便之處,敬請見諒。

 

洋酒城  客服部  敬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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